【案情】
2012年3月19日晚,许某春伙同管某然、许菊某、甘某平、许某龙(后四人均在逃)等人携带铁锹、钢钎等作案工具,开车窜至丰城市曲江镇巷里村盗挖古墓葬。挖掘中被村民发现并追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墓主人葬于宋朝,封土被严重破坏,墓内文物未发现被盗;该墓对研究宋朝的地方葬制,具有重要的历史及科学价值。
【分歧】
许某春的行为是否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盗掘古墓葬具有盗窃特征,许某春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盗取墓内文物,可按一般盗窃未遂处理;若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古墓葬被盗掘后具有不可复原性,也不能用金额计算其价值,一旦遭到破坏损失却无法挽回,因此无论盗掘者从墓葬中是否窃取文物,都不影响该罪成立。
【评析】
1、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从侵犯的客体看,盗掘古墓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而盗窃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从客观表现看,前者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古墓葬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而且不论是否窃得文物,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就构成本罪;后者则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必须以盗窃数额较大为前提,如果未窃取到财物,就是盗窃未遂。
2、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就已构成本罪,至于古墓葬所受到的破坏程度,只是在量刑幅度上具有意义。在实践中,虽然盗掘古墓葬行为一般都会对古墓葬造成严重破坏,但也有些行为确未使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对此也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只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故本案应当根据该古墓葬的历史及科学价值、所遭到的破坏程度等情节,以盗掘古墓葬罪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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