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月27日,自诉人王某自昆明打工回家与家人团结,由于是年底,外出打工回家人员较多,王某到达鲁甸县客运站后,买东西的过程中不慎把随身携带的包裹遗忘在摊主马某处,包裹里有王某打工工资2万余元。后王某多方打听后才知晓,遂找到马某要求马某退还包裹,并承诺愿意给马某1000元以作酬谢。多次与马某交涉均遭到马某的拒绝,故王某以马某犯侵占罪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马某返还包裹及全部财物。
【分歧】
在审理本案中,法官们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进行处理本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失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且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不当得利指一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占有他人财物并造成他人受到损失的一种债。其不要求受益人主观上为非法占有,也不要求受益人具有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马某为非法占有自诉人的财物,并拒不归还,因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其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是为了满足其非法占的目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且数额较大,客观上要求占有他人财物并拒不归还。
对于本案而言,马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自诉人王某的遗失物达2万多元,数额较大,并在王某的追讨下仍拒不归还,构成侵占罪。应当以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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