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月5日,陈晓南经媒人介绍与罗丽红相识谈婚, 1月17日双方同居生活,1月22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月23日罗丽红精神分裂症复发,1月28日被送往医院治疗。另查明,罗丽红早在2008年1月首次出现精神失常现象,2009年4月曾入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好转出院,但一直长期服药维持。陈晓南以对方隐瞒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未治愈为由,于2013年3月12日诉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分歧】
在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选择上,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直接宣告无效。罗丽红早在2008年开始患精神疾病,经多年治疗尚未治愈,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二种意见认为,暂不宜宣告无效。罗丽红虽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由于婚后治疗时间不长,继续治疗有治愈的可能性,故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应当给其合理治疗时间,未治愈的再考虑宣告婚姻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婚姻无效。从立法意图看,精神疾病具有很大遗传性,精神疾病患者与健康人结婚不利于优生优育。但是,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少精神疾病患者通过治疗完全得到了康复,说明不是所有精神疾病患者都不宜结婚生育。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全面地理解《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宣布婚姻无效的前提条件是“婚后尚未治愈的”,也是说精神疾病患者在结婚之后应当进行治疗,通过合理时间治疗尚未治愈的,人民法院才可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并不是对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未经合理时间治疗的一律宣告无效。
结合本案看,虽然罗丽红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且在结婚后经过了短时间的治疗,但由于婚后治疗时间过短,尚无法确诊不能治愈。从关怀精神疾病患者考虑,人民法院应当给其合理治疗时间,在合理治疗时间内未治愈的,再考虑宣告婚姻无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