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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修车被自己车碾压致残,身份该如何认定

【案情】 2013年10月20日,司机陈某遭遇一起离奇车祸,他在某石料厂等候装货时,车辆出现故障。陈某未将发动机熄火,下车钻进车底检...

    【案情】

    2013年10月20日,司机陈某遭遇一起离奇车祸,他在某石料厂等候装货时,车辆出现故障。陈某未将发动机熄火,下车钻进车底检查时,车辆突然向前滑动,陈某被车碾轧致残。由于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陈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赔。陈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分歧】

    一般情况,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事故受害者,司机属于加害者。本案中,司机修车伤于自己的车轮下,又该如何界定?伤者身份是驾驶人员还是第三者,成了庭审辩论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陈某当时在车下,已经停止驾驶行为,身份已不是驾驶人员,而是第三者,在车外遭受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伤者是本车驾驶员,不属第三者,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的规定,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另外,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上对保险条款中“驾驶人员”这一概念的理解。在认定保险合同的驾驶员或第三者问题上,应根据行为人当时所处的具体位置及是否正在驾驶的事实做具体的认定,并非凡有驾驶资格或驾驶身份的人都是驾驶员。

    具体到本案,伤者陈某下车维修车辆,其已实际停止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在做与驾驶无关的事情,已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在此种情况下,陈某没有操控车辆,驾驶员的身份被第三者(修理工)所取代,属于不特定第三人。另外,当投保人和保险人对此有不同看法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作出不利于出具格式合同的保险公司的解释。因此,陈某应认定为第三人。

    据此,法院一审认为,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对陈某作出保险理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8.6万元。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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