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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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是否应对医生误诊行为承担责任

【案情】 7月7日,杨彪(9岁)与李强(8岁)放学后一起玩耍,杨彪不慎用玻璃片将李强右膝关节处割伤。杨彪父母将李强送往门诊治疗,...

    【案情】

    7月7日,杨彪(9岁)与李强(8岁)放学后一起玩耍,杨彪不慎用玻璃片将李强右膝关节处割伤。杨彪父母将李强送往门诊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李强伤口愈合后,时感疼痛,遂到门诊复查。医生检查后认为,伤口愈合良好,不必照片子。一个月后,李强伤口出现肿胀,疼痛加剧,其父母带其到医院检查治疗。医院诊断后发现,李强右膝关节内有异物,经手术,取出玻璃碎片一块。经鉴定:门诊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因杨彪父母与门诊拒绝赔偿,李强将杨彪和门诊告上法庭。

    【分歧】

    关于杨彪是否因对李强的最终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彪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门诊对杨彪的病情存在严重医疗过错,是造成其病情恶化的直接原因。但是,杨彪是加害人,对李强的损失发生存在间接原因,故应对李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强伤情恶化造成最终损害是门诊严重医疗过错造成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门诊应承担赔偿责任。杨彪及其监护人对李强最终损害结果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第一,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是追究加害人民事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在一个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在内的诸多原因引起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是不同的。因此,在分析因果关系时,正确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发生的原因力,对于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有重要意义。

    第二,案例中,门诊因严重医疗过错未将李强关节内异物及时取出,延误了治疗时间,导致伤情恶化,损害加重,门诊的误诊行为对于李强伤情恶化、损害加剧的损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依照门诊行为时的知识、经验,应当对此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预见,而依照一般社会人来看,门诊的误诊行为与李强最终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李强的受伤是杨彪所致,杨彪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杨彪的父母在损害发生后,带李强到门诊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杨彪已承担了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李强伤情恶化的损害结果,杨彪及其监护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李强伤情恶化的最终损害结果系因门诊的严重医疗过错所致,二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门诊应对最终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杨彪及其监护人并不存在过错,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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