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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中看如何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案情】 2013年9月12日晚,王高信伙同隆林籍的黄阿供(已判刑)、黄金标(另案处理)流窜到田林县潞城乡潞城街,将杨平停放在自家...

    【案情】

    2013年9月12日晚,王高信伙同隆林籍的黄阿供(已判刑)、黄金标(另案处理)流窜到田林县潞城乡潞城街,将杨平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价值8754元正三轮摩托车盗走,之后开往隆林方向。在途经田林县央牙牧场附近公路时,又将田林县旧州镇平满村者树屯杨意停放在该处工棚前的一辆价值2574元的助力车抬上该三轮摩托车一同盗走。后行至田林县旧州镇角柳开发区时,因三轮摩托车熄火走不动,王高信等人便将三轮摩托车推到旧州镇角柳开发区路边收藏,把助力车开回隆林。次日晚,当黄阿供等三人雇请韦良学开三轮摩托车前来旧州镇角柳开发区路边准备取走三轮摩托车时,黄阿供被早就在此处守株待兔的公安民警当头抓获。而王高信则闻风潜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追缴得的三轮摩托车退给失主。

    田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高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王高信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王高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王高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高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理由是其虽然已经完成盗窃,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其未能实际控制被盗财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高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一、盗窃罪的认定。

    (一)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明确盗窃罪与一般偷窃行为的界限。一般偷窃行为,是指偷窃少量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它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区分盗窃罪与一般偷窃行为主要从两方面加以考虑:1、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盗窃罪的主要标准。因此,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也成了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数额较大,应以有关司法解释为准。这里所说的数额,是指行为人已经窃取到的数额。(2)是否多次盗窃。刑法明文规定,多次盗窃也是构成盗窃罪的一条标准。也就是说,行为人盗窃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盗窃的次数较多,也可构成犯罪。至于多少为“多次”,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一年内有三次以上盗窃。但对于有小偷小摸恶习,多次偷公私财物,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另外,须注意的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他人所有的财物,因此,对于偷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区分盗窃既遂和未遂,对定罪和量刑都有影响。例如,盗窃未遂,难以认定盗窃数额,实际危害一般不大,则不认为构成犯罪;如果是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以盗窃巨额现金、金银或珍贵文物为目标,被当场抓获,即使未遂,也可定罪量刑。

    关于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标准,刑法理论观点众多,主要有:(1)接触说,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要盗窃的财物为标准。(2)失控说,以被盗物是否脱离其所有者、经营者的实际控制为准。(3)控制说,以行为是否实际控制被盗物为准。最高人民法院采用此种说法。(3)失控加控制说,以被盗物是否脱离其所有者、经营者的控制并已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为标准。除外以外,还有所谓的藏匿说、转移说等。

    目前,主要是失控说和控制说比较获得普遍认同,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这两种说法所得出的结论争议很大,但一般情况下,这两种说法得出的结论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在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对于体积较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就是既遂;但于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

    就本案来讲,王高信等将杨某放在田林县潞城乡潞城街自家门前的正三轮摩托车偷走,本想开到隆林县占有,但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不得已暂时将摩托车收藏在半路边,此时,被盗物已经脱离所有者,完全在控制在盗物者的行为处置之下,无论根据失控说还是控制说,得出的结论是一样的,都是盗窃既遂。

    三、刑法分则中按盗窃罪定罪量刑的几种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4)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5)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6)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四、罚金的适用。

    从总体上来讲,罚金刑适用于贪利性犯罪。具体来说罚金刑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3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该章92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财产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5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14个条文,有9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6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该章共91个条文约有一半的条文规定了罚金刑,此外还有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规定了罚金刑。

    本案是盗窃罪,是财产犯罪,根据刑法第5章第264条规定,可以并处罚金,因此,法院对本案王高信判处罚金是有根有据的。

    (作者单位: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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