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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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中看存款凭证和存单的法律性质

【案情】 刘某于1999年至2000年6月17日分三次向李某缴纳现金共计31000元,李某向刘某出具了三张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证,并加盖了...

    【案情】

    刘某于1999年至2000年6月17日分三次向李某缴纳现金共计31000元,李某向刘某出具了三张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证,并加盖了私章,但未加盖某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公章,李某也未将该款上缴给某县邮政储蓄银行。李某系某县邮政储蓄银行聘请的代办员,后来因违纪被开除。刘某多次向某县邮政储蓄银行要求支付未果。

    刘某起诉要求某县邮政储蓄银行支付存款31000元及利息。某县邮政储蓄银行辩称,其与刘某没有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李某收取刘某的现金是个人行为,该款应由李某负责支付。李某称收取刘某的现金属实,但无力偿还。

    【分歧】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和某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某县邮政储蓄银行应当支付存款31000元及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存款凭证不能认定为存单,李某收取刘某的现金是个人行为,该款应由李某负责支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人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存单和存折是银行用以办理储蓄业务的一种信用凭证。存单一般用于一次存取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储蓄,存折多用于收付次数较多,具有连续性的储蓄种类,如零存整取、活期等储蓄种类。银行在经办业务时,必须加盖储蓄业务章和经办人员私章,将有关户名、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时间、到期时间、帐号、利率等内容填写齐全。银行签发存单和存折后,对储户的存款负有支付责任。

    本案中,李某收到刘某交来的现金31000元,向刘某出具了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未加盖某县邮政储蓄银行公章,也未向刘某出具存折或存单。因存款凭证是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记账凭证,该存款凭证是全国邮政储蓄银行通用的。存款凭证不是存款的凭证,是代贷方传票附件。存款凭证与存单有明显的区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凭证。本案中的存款凭证不能证明刘某与某县邮政储蓄银行存在存款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刘某与某县邮政储蓄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李某收取刘某的现金是个人行为,该款应由李某负责支付给刘某。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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