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何西与被告何东、何南是姐弟,三姐弟1999年从父亲处继承得房产楼房一栋。2003年姐弟3人决定将房屋变卖,被告莫祝决定购买该房,后来由何东、何南与莫祝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莫祝以18万元的价款购买该房,先支付10万元,剩余8万等到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再支付。
现原告何西向法院起诉,称该房子所属的土地是行政划拨所得,未经行政机关批准,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请求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歧】
诉争房屋所属的土地为行政划拨所得,在未经政府批准情况下,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本案争议房屋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的方式取得,转让房子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而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时,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因此《房屋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合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将“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转让,只要当事人履行了相关的法定手续,是可以转让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将“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转让,只要当事人履行了相关的法定手续,是可以转让的。
对于法律条文规定的“审批”,应理解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实际发生转移的审批,而非转让合同本身的审批。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审批是对物权行为效力的限制,而非债权行为效力的限制。本案中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债权行为,虽然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