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8月20日晚,被告人黎某在得知其女朋友刘某某背着其与黄某某交往后与刘某某争吵并拿走刘某某的手机。随后被告人黎某找到朋友黄某玉、黄某清和周某娜,让黄某清用刘某某的手机把黄某某约到头塘街上。
当晚21时许,被告人黎某和黄某玉、黄某清、周某娜一起来到头塘街见黄某某。见面后,被告人黎某用车将黄某某拉到头塘街外面的一处地方打了一顿,黄某某的伤势未造成轻微伤。打完后,被告人黎某以黄某某和其女朋友刘某某交往为由,威逼其要3600元。黄某某表示没有钱,被告人黎某即叫黄某某写一张5000元的借条,并限第二天交钱。
次日,被告人黎某打电话给黄某某交钱,黄某某说没有钱。被告人黎某即在电话里威胁、恐吓黄某某。黄某某害怕,不得已拿3100元给被告人黎某。被告人黎某得钱后撕掉借条,并拿出20元给黄某某作路费,然后离开现场。破案后,被告人黎某退回3080元给黄某某。
另查明,2010年8月25日,黄某某出具书面报告,认为被告人黎某已经承认其错误行为,并已退还非法所得的现金,请求对被告人黎某从轻处理。(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骗取了他人的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黎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骗取了他人的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黎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体相同,主观方面的故意的内容也是一致的,都是想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二者有一定的区别:
1、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敲诈勒索罪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等行为。
2、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3、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不同:诈骗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骗后“自愿”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财物。
4、立案标准不同: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5、刑期不同:诈骗罪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黄某某现金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