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与工伤应可获双重赔偿

【案情】 2013年5月13日,华星公司员工王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伤残,经济损失11...

    【案情】

    2013年5月13日,华星公司员工王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伤残,经济损失11万余元。事故处理中,王某通过工伤保险获得了一定的赔偿;之后,王某又向车主张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遭拒。

    【分歧】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在依据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赔偿后,能否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即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获的双重赔偿,王某可以在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向车主要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该案符合这一要件要求。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工伤保险赔偿所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者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不存在请求权上的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的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在法律上是并行的,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或抵消。王某在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并不妨碍向张某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权利,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