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龙头法庭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房屋尾款10万元,而被告则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针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构成重复起诉应当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首先,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但可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条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
3、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
4、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
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进行交易,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房屋尾款。被告则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原告诉请被告依照合同支付房款,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然会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因此被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已被本诉包含,无须独立提出,故被告该项请求不构成反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本案本诉必然涉及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审查,被告提起反诉的事项属于本诉必须审理的范围。被告提起的反诉与原告提起的本诉符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为前诉所包含的情形,故被告在本案中提起的反诉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