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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结婚彩礼应否返还

  [案情]原告孙某与被告史某结婚时,原告收取被告定婚现金、彩礼等共计134400元;另收取定婚手镯、钻戒价值34400元。婚后双方夫...

  [案情]原告孙某与被告史某结婚时,原告收取被告定婚现金、彩礼等共计134400元;另收取定婚手镯、钻戒价值34400元。婚后双方夫妻感情疏远,未育有子女。2020年7月以来双方分居。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支持离婚请求。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结婚时支付的各种款项。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彩礼是否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婚前一方给付彩礼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并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目前给付彩礼在很多地方是当地一种风俗,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在攀比心态的驱使下,彩礼数额大幅度提高。因此,男方往往给付女方大量礼金,有些不惜背债。而个别女方在收到对方礼金后,虽然领取结婚证并共同生活,但生活时间较短就以种种“理由”要求和男方终止婚姻关系。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考虑给付彩礼一方是否存在因给付导致生活困难,还要查清女方要求离婚的原因,原因是否“合理”、双方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发生矛盾后,两家人特别是男方有无主动、积极挽回,在确实无法共同生活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对于彩礼是否返还、返还多少等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

  本案中,主要是因为被告患病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疏远,但原告没有给予被告治疗时间,考虑到双方对于离婚没有异议,且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生育子女,彩礼数额较大,被告为此向外借款。综合认定后,酌定原告返还被告彩礼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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