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不但是个不道德的行为,而是个犯罪行为。醉酒驾驶会对他人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危险,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影响。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木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对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4000元。事情经过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9年1月,从事协警的木某在酒后驾驶其父亲名义下的轿车,带上两人在回家的路上,通过交警大队检查卡点时,因害怕被发现是酒后驾车,不顾警察拦车,加速冲过卡点逃跑,卡点的执勤人员通过对讲机通知下一个检查卡点进行拦截。木某害怕再次被拦,将车开到别的方向,并在路边弃车逃跑。交警人员通过监控录像找到木某开的车并在附近排查将木某抓获,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后确定木某为酒后驾车。经鉴定机构血液检测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遂对木某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移送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木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虽被告人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刚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但木某醉酒驾驶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查,还有在恶意逃跑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判决后,木某以“我当时没有注意警察让我停车,警察的拦车手势不明显,我的行为不属于冲卡点,我没有逃跑,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木某,作为一名工作多年的协警人员明知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仍然饮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上诉人木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案卷中被告人的抓获经过及视频资料、案发时执勤人员的证言、现场图片、交警大队的证明及上诉人在一审中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诉人驾车冲出卡点逃跑的事实。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上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木某持侥幸的心理,违反了法律,最终不但受到法律的惩罚,还失去了工作。
当前,虽然日益加强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但酒驾行为还是处在高频发态势。醉酒驾驶不但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对家庭造成损失,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本应该遵守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对一个公职人员来说有可能就会因为一次酒驾行为丢失工作,付出的代价更加沉重。再次呼吁全社会“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法官说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每种情形可增加星期不少于一个月:(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闹市区、人员密集区域路段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客车(含公交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摩托车,或者危险品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者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拼装、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六)逃避执法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或者拒绝、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造成财产损失无力赔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九)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逃避法律追究的;(十)具有毒驾违法行为的;(十一)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