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为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当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对象、条件、标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要严格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那么,若参保人先后在两个甚至多个地区都缴纳了社保,应该在哪个地方领取失业保险金呢?错误领取又将带来什么法律后果呢?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福利人民法庭便受理了一起因错领失业保险金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失业保险金
居住在福利镇的唐某进,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在钟山县某中心参加失业保险,后唐某进到广东深圳参加工作并由工作单位购买了失业保险。
从深圳回家后,因一直未找到合适工作,2020年3月至6月同年12月及2021年1月,唐某进在钟山县某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合计金额为2368.92元。
钟山县某中心经查询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对比查询系统,认定唐某进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前在广东省深圳市参保,实际应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补助金,其已在该中心领取的失业保险金2368.92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得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经多次协商不成,该中心遂将唐某进诉至福利人民法庭。
“我以为是诈骗电话”
在福利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通过电话与唐某进取得联系,并了解到唐某进现已在广东打工,因疫情原因不方便回来。
唐某进在电话中告诉干警,他与钟山县某中心产生纠纷的缘由:一是自己对相关政策不太了解,认为既然自己缴纳了社保,就近在家领取也可以;二是误以为该中心工作人员打的电话是诈骗电话,因此才没有理会。
福利法庭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引导唐某当理性表达诉求,并耐心向其释法明理,被告也在了解失业保险金政策、不当得利法律依据之后,主动提出愿意返还领取2368.92元失业保险补助金,并交由两个儿子当天代为转交,钟山县某中心就此撤诉,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政策福利是参保人的权利,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一定要仔细对照相关政策,向经办机构咨询,避免合法权利变为不当得利,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