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的还款请求还能否被支持?
案件回顾:
2004年2月,严某向余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同年年底还清所有借款。但事后严某并未按时还款,甚至拖欠了十几年。直至2021年5月,余某无奈之下将严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返还借款15000元。在庭审中,严某辩称: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余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债权人依然可以就该笔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也不会主动依职权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在本案中,因为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所以当余某提起诉讼时,该笔借款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严某在诉讼过程中亦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故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但同时该条文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故若余某能提出通话录音、聊天记录或是还款协议书等证据,并足以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严某有作出过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则严某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1、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使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达成还款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可以考虑效仿信用社的相关做法: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示:在写借条时,应尽量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出借金额+利息标准+违约责任。同时提醒出借人: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出借人应及时主张权利。民间借贷超过诉讼时效后可采取的救济方法并不多,且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债权人要重视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采用定期催收(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宽限期(不超过3个月为宜)等手段延续时效,如果发生借款纠纷,债权人需要做好提起诉讼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