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摩的碰瓷案,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一千元不等。
2020年8月,谌某某、侯某某、向某(已判决)三人同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五人共同商议,通过搭乘摩的假装摔倒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随后,杨某某、李某某两人假扮夫妻搭乘被害人卢某某的摩的,谎称要到沅陵县高速路口。当被害人卢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事先商议地点,李某某人为让摩的倒地,杨某某顺势从车上摔下,并谎称自己受伤,李某某便建议去医院治疗。随后在沅陵县医院,李某某给侯某某、谌某某、向某打电话告知事情进展。待三人赶到后,为避免败露故意与医生发生争执,并提议去怀化市医院就诊。双方便到怀化市医院挂号诊疗,被告人谌某某、侯某某、李某某要求卢某某赔偿私了。最终卢某某向被告人支付人民币16000元,李某某分得赃款2700元,杨某某分得赃款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