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后,家属拒绝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鉴定,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日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该类型案件,以尸体解剖检验鉴定并非双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获赔的必要手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依据不足为由,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022年2月28日,张某在家中浴室洗澡时,不慎滑倒致使头部受伤。张某家属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卫生院于当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记载为脑部外伤。张某此前曾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查。2022年3月1日,保险公司作出事故检验通知书,建议对张某进行尸检解剖检验鉴定。但张某家属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明确表示不同意。次日,张某的遗体被火化。保险公司以未鉴定无法查明被保险人死因,无法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范围而拒赔。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沅江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死亡后,其亲属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告根据自身条件已经提供了其客观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涉案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可认定其对张某的意外死亡已尽到其能尽到的证明义务。当地卫生院作为对张某实施抢救的医院,其出具的证明书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予采信。在原告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反驳的情况下,综合张某家属的陈述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记载,能够确定张某在发生死亡之前存在摔倒在地致使头部受伤的情况,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虽然张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签署事故检验通知书时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鉴定,但是,尸体解剖检验鉴定并非双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获赔的必要手续,且该事故检验通知书涉及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重大事项,原告在签署该通知书时被告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据此不予赔偿的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亲属保险金1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本案的审理法官杨玲分析,保险合同作为双务合同,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对价是约定危险发生后保险人承担损失的承诺。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根据个人需求挑选合适的保险。认真研读保险条例,客观真实地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报警,根据自身条件提供客观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涉案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便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和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要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应当人为扩大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对于涉及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更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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