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希望双方能理性思考,妥善解决矛盾。被告为人子女应常思老人的养育之恩,虽然随着子女的成长、父母的衰老,双方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观念上的差异,但子女应尽量耐心的与父母沟通,求同存异;而两原告为人父母也应包容和接纳晚辈的思想,对子女的事情可以劝导但不宜强行干涉;被告与兄弟姐妹之间,也应常念手足共同成长之情,遇事互谅互让,包容互助,多看他人之付出,常反省自身之不足,放下往日的矛盾,共同为父母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这是济南章丘法院在一起赡养案件判决书中的一段寄语。这是怎样的一起案件,让法官如此有感而发,力促亲情回归?来看案例。
基本案情
近日,年过九旬贾某到法院,称其有三儿两女,因家庭矛盾,被小儿子赶出家门,故要求其小儿子贾小某支付赡养费。
贾小某却辩称,父母有工资,生活无忧,并不存在赡养问题,更无需支付赡养费。
原来,贾某夫妇育有三子两女,二人一直与小儿子一起居住,且每月退休金8000余元。因小儿子贾小某再婚,双方发生矛盾,并引起分家析产等纠纷,导致小儿子要求与贾某二人分家。贾某夫妇一气之下诉来法院,要求儿子贾小某支付赡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两原告虽然有退休金和存款,但现无劳动能力,可以向子女主张赡养费。同时,父母有经济能力,应当减轻子女的负担。支付赡养费不仅是父母实际生活需要,也是子女表示孝心的方式之一。据此,法院作出了被告贾小某每月支付贾某夫妇赡养费以示孝心的判决。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妥善加以照顾,积极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让老年人安度晚年。老年人有经济能力的,可以减轻子女的负担,但并不是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