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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三年的儿子非亲生,能否向对方索赔?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成审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李某和刘某于2014 年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3月办理结...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成审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李某和刘某于2014 年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1月生育一女,2019年6月生育一子,婚后刘某发现儿子系妻子李某与他人生育的。遂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拒不承认孩子并非刘某亲生,刘某随即提交亲子关系鉴定申请书,双方协商同意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之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排除刘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和李某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且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子,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准许双方离婚。

  另外,经鉴定刘某并非是儿子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导致刘某在不清楚的情形下对孩子进行了抚养的义务,并承担了抚养费,酌情确定由李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返还抚养费30000元。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李某与刘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李某婚后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子,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侵害了刘某的人格尊严,给刘某造成重大精神损害,可以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应对刘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根据过错程度、行为方式、造成后果、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其负担能力等因素来看。因本案李某系过错方,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向刘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因刘某及其家人为照顾李某生育的小孩必然产生了费用支出,参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酌情由李某向刘某返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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