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重婚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刘某与原配周某结识相恋,并在吉水县阜田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证登记结婚,婚内育有二子,婚姻关系至今尚未解除。此后,刘某独自前往广东省中山市工作,并称自己已离异。工作期间,刘某与徐某相恋,二人同居后生下女儿刘某一。经调查,刘某与徐某长期在中山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彼此以夫妻相称,共同抚育女儿、孝顺老人、人情往来、走亲访友。虽二人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双方亲属及一般群众均认为其二人为夫妻关系。2022年10月,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婚罪是指行为人已经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尚未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又与徐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破坏了善良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和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依法承担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