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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山阳县法院宣判一起故意杀人犯罪中止案件

  本报讯(□柯曾峰 陈菁)近日,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喻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

  本报讯(□柯曾峰 陈菁)近日,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喻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喻某通过微信认识已婚女士张某,双方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喻某务工所得钱款很大一部分供张某日常开销。2022年11月某天晚上,双方电话沟通时发生争执,喻某携匕首来到张某居住的小区,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喻某用匕首将张某颈部刺伤,双方在争夺匕首过程中喻某又将张某双手、胸部刺伤。后喻某将张某挟持进其车内,开车向大山深处行驶,准备和张某同归于尽。途中,在张某反复求饶之下,喻某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喻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经济问题等发生争执,喻某持刀刺伤被害人后意欲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喻某在欲与张某同归于尽的途中放弃杀人恶意,并积极救治张某,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喻某自愿认罪认罚,人民法院遂对喻某减轻处罚。

  该案法官表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在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或者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发生行为人预期追求的犯罪结果,其主观恶性相对于犯罪既遂较轻,减轻了社会危害,因此刑法对于中止犯采取了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谦抑态度,这是法律给犯罪行为人的一次救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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