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起诉借款人后,债权人另行起诉担保人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9日,L公司与R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4月9日至2021...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9日,L公司与R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10月9日。担保公司W公司与担保人廉某等其他八名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廉某等其他八名担保人的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公司W公司的担保期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借款发生后,L公司逾期还款,R银行于2022年以其诉求将L公司与除W公司之外的廉某等其他八名担保人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L公司归还R银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被告廉某等八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R银行并未获得实际清偿。

  后R银行又以担保人W公司为被告、L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W公司对原生效判决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W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案涉借款合同已经法院处理,且判决书已经生效,相关联的八名担保人已被原告申请执行,根据一事不再理,被告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的诉求不成立,事实与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纠纷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后果。R银行虽在2022年案件中以借款人L公司及廉某等八名担保人为被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主张债权,但判决生效后,主债权并没有得到充分实现。具体到本案中,虽当事人就同一笔借款再次诉讼,但并不符合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首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不同,两案中的被告完全不同;其次,诉讼标的不同,前诉是R银行与L公司的借贷法律关系,后诉中R银行仅起诉了未诉的担保人W公司,为保证法律关系;再次,诉讼请求也不相同,前诉诉求是要求借款人和其他保证人承担还款及保证责任,后诉是要求前诉未诉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综合上述条件,起诉借款人后,单独就保证人另行起诉的并不构成重复诉讼。案经审理,本院支持了R银行的诉求。

  法官说法

  借贷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多个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连带共同保证担保的情况,实践中债权人为方便债权实现,往往会选择先行起诉债务人和部分担保人。在胜诉但未实际获得清偿的,为全面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在先诉中未诉其他担保人的诉讼。为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减少讼累,法院建议债权人在起诉时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为宜。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后果。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