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唐荣 李文茜 李先生与张女士曾是恋人。恋爱期间,李先生通过好友公司向张女士转账100万元,备注为借款。此后,李先生还花费140万元购置汽车及办理牌照,将该车登记在张女士父亲名下,并多次给张女士红包转账、购买礼物等。
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李先生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女士返还恋爱期间收取的款项共计280万元。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而实施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当双方未达成婚约时,接受财物的一方对其收受的婚约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通过李先生与张女士的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在交往恋爱期间确有缔结婚姻的意图,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张女士应就收取的婚约财产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张女士应返还大额转账及购车支出共计240万元;李先生为张女士红包转账、购买礼物等费用,应视为增进情感的一般性赠与,张女士无须返还。
鉴于张女士已返还李先生3万元,抵扣后,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李先生237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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