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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乡建房出事故,房主、包工头、工人为何都要担责?

  近年来,在城市打拼的年轻人回乡建房逐渐增多,农村自建房多由包工头自发组织的建筑队伍承担施工任务。由于农村建筑市场混乱、施工不规...

  近年来,在城市打拼的年轻人回乡建房逐渐增多,农村自建房多由包工头自发组织的建筑队伍承担施工任务。由于农村建筑市场混乱、施工不规范,导致安全事故多发,产生不少法律纠纷,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划分也是一个难点。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村自建房施工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房主、包工头、工人都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了责任。

  自建房发生安全事故

  桂阳县的邱某在外打拼多年,事业有成后回到老家,想在其宅基地上建一栋三层半的楼房。与邱某邻村的郭某是一名包工头,专门承揽农村自建房工程,因为有管理能力和重视施工质量,在周边农村建房市场中拥有较好的口碑。

  2023年6月,邱某与郭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郭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负责承建其建房工程。郭某随后把该房屋的砌砖工程承包给汤某,汤某则召集工人砌砖,郭某提供吊机、架板等用具。

  2023年7月5日,汤某砌砖时因疏忽大意从楼内架板上摔至屋墙外地面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胫骨平台伴腓骨骨折,腰4左侧横突骨折,多处挫伤”。住院期间,汤某共花费医疗费5.21万元。2024年1月,汤某损伤部位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2500元。

  事故发生后,郭某垫付了3.9万元医疗费。汤某又找到房主邱某,要求对他出现的事故进行赔偿。邱某告诉汤某,自己已将建房工程承包给郭某,要赔偿应去找郭某。郭某认为,汤某受伤后,他已经为其垫付了3.9万元,汤某出现这种事故,自身也有责任,因此拒绝支付其他赔偿。

  多次协商无果后,汤某将郭某、邱某起诉至桂阳县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院认定该工程不属于自建低层住宅

  桂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房主邱某与郭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郭某自行提供相关工具为其建设一栋三层半高房屋,完成工作任务后向邱某交付工作成果,房主邱某并不进行指示、管理,故邱某与郭某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郭某承揽房屋建设的工作任务后将砌砖工程承包给汤某,但实质上汤某主要以提供劳力为工作内容,且接受郭某的指示进行工作,因此汤某与郭某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因此,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汤某、郭某、邱某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邱某的损失数额是多少;汤某、郭某、邱某之间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除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以外,其余建设活动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关资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以下住宅,邱某在农村建设三层半高的楼房,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需要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建设。承包该工程的郭某系自然人,并无相关建设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邱某将其房屋建设交由无相关建设资质的郭某来建设,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选任过错责任。

  同时,法院还认为,郭某雇请汤某为其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汤某在履行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其与郭某之间应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建筑行业,其对相关风险较为清楚,在工作时应对自身安全高度注意,汤某在砌砖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因大意导致自己从三楼摔下进而受伤,其本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郭某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亦存在过错。桂阳县法院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汤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郭某承担60%的责任,邱某承担10%的责任。

  经核算,汤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73万元。法院依法判决郭某赔偿汤某10.33万元,邱某赔偿汤某2.37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各方明确权责,规范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宁建道表示,本案中,汤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某与汤某构成雇佣合同关系,郭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安排汤某工作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供足够防护措施,疏于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邱某建设三层以上的房屋,不认真进行审查就将施工项目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郭某,存在选任过失,因此对汤某受伤也要承担次要责任;汤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施工过程中忽视自身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近年来,农村自建房需求激增,但因缺乏专业设计与规范施工、施工队伍资质不足等,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对此,宁建道提醒,农村自建房时,房主为充分保障自身权益,首先需要选择具有建筑资质的承揽人承建,应签订书面的完整的施工合同,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同时从法律上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工程承包人也应当保障施工环境安全,及时检查施工所用的工具,对有技术操作要求的工具,应调查核实使用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同时应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没有资质、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义务,发生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施工人员应当与雇佣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酬的计算方法、责任的承担等,尤其应注意自身安全,规范施工。(□本社记者 马付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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