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普通案例

违纪职工被单位安排待岗后,该职工不服从上岗安排,单位将其作富余人员辞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单位决定

  案例:申诉人李某原是被诉人广州某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固定职工,自1982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被诉人单位工作以来,存在有不服从工作安排,...

  案例:申诉人李某原是被诉人广州某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固定职工,自1982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被诉人单位工作以来,存在有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早退、外出不请假等违纪行为。1996年8月,被诉人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过程中,因申诉人所在部门没有组合其上岗,被诉人将其列为富余人员,但仍与其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待岗处理。1996年10月至1997年3月间,被诉人曾两次安排申诉人上岗工作,但申诉人以身体不适应或专业不对口为由予以拒绝。期间,被诉人也曾推荐他到某中外合资企业工作,申诉人也不同意。鉴于经多次安排上岗申诉人都不服从,且待岗期限已超过6个月,被诉人于1997 年3月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申诉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被诉人收回辞退决定并重新安排他上岗工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以上争议事实。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在待岗期间,经被诉人两次安排上岗仍不服从,被诉人对其作辞退处理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对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仲裁委员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本案是属于辞退富余职工发生的争议。本案的焦点是被诉人对申诉人作辞退处理是否违法。从本案的情况看,申诉人是因为表现不好(存在违纪行为)而被富余作待岗处理的,对此,被诉人并无违反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第七条规定:企业可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另外,被诉人在两次安排申诉人上岗遭其拒绝的情况下,对其作出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也是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的确无法提供岗位,辞退富余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应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被诉人对申诉人所作的辞退处理,合法、合理,应予以维持。

  广州劳动保险政策法规数据库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