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法院 」 安徽省阜阳县人民法院
「 案 号 」 (1989)刑一字第04号
「 判决时间 」 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
公诉机关阜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孜生,男,24岁,汉族,阜阳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1988年4月11日因贪污被逮捕。
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87年2月至8月,李孜生乘开展保险业之机,持有空白的保单、收据,以收款不交帐等手段,先后11次贪污保险费计9137.7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988年4月12日阜阳县人民检察院在搜查李孜生住宅时,检察人员焚烧了一本三轮车票和其它文字性材料,搜查的情况未写成笔录,焚烧的物品也未作登记,致使指控李孜生犯贪污罪的事实,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李孜生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