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 的搜索结果,共1115条

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观测或说明物体的形状和结构制作的立体作品。构成模型作品需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在造型设计上具有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固定的立体造型。案涉商品以组件配以详细安装说明书,按照说明书步骤图能够搭建成与所附图样一致的立体造型,属于“以有形形式固定”,故构成模型作品。

霍山信安竹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破产时,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可主张取回标的物。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该损失的部分,可作为破产买受人的共益债务。

段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外卖的“众包骑手”虽通过外卖平台投保商业保险并实际支付保费,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都是骑手本人,而非该外卖平台。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骑手在配送投保平台之外的订单时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免赔。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以骑手在事故发生时所配送的平台订单并非代为投保的平台订单而主张免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

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受让人名下,由于该股权受让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他人亦不能以发起人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名义上的股权受让人对转让人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缴纳义务。

傅某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超标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故不能要求电动车车主对机动车的认知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已将案涉超标两轮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但实践中又从未将此类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而且,此类车辆也并不属于工信部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中的机动车。

陈某某与余姚市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因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为固定房屋总价款的合同,在合同未对降税、退税即应调减合同价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是否确已纳税,以及缴税的具体金额和种类是否发生变化,对于合同约定的固定房屋总价款不产生影响。购房人以国家税率变化为由要求开发商对合同价款予以调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周某某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尹某某美容美发店、洪某某、孔某、欧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消费的权利。在美容美发、健身、餐饮等一些消费领域,经营者出于其营销手段的考虑,经常引导消费者选择预付储值的消费方式。而当服务场所无法保障原有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或当特定服务提供者离职时,消费者的预期目的即无法实现。消费者以此诉请退款的,即使预付卡服务协议中有“不退还”、“不折现”等条款,人民法院也应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的诉请。

姚某某与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某等 公司决议纠纷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紧迫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大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利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合同纠纷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合同纠纷案

周某某与余姚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合同约定以房屋交接单的签署作为完成房屋交付,仅由于买房人原因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视为交付。买房人在办理交付验收的过程中提出质量异议,并拒绝签署房屋交接单,双方约定开发商修复后再行交付。但此后开发商一直未履行修复义务,且再未与买受人协商交付事宜,故不能认为其已经完成了房屋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