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保护知名企业商誉。 基本案情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广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知名商标,并通过注册大量关联公司达到注册商标之目的,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是被异议商标的代理机构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答辩人主要从事商品的批发销售,并非商标代理机构,未从事任何商标代理服务,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主体。
异议人主要理由:《中国诗词大会》作为异议人的电视栏目名称,具有较强独创性,经过宣传和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侵犯其现有的在先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侵犯“花垣县子腊贡米”的地理标志权益,不得作为普通商标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子腊贡米种植者、生产者的利益,应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七个桔儿”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由香港誉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冰淇淋商品上。2020年10月14日,该商标被麦当劳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及时主张权利、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并非起诉期限、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后,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由此给异议人行使表决权和财产分配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质权人为实现约定债权申请执行法院解除对质物的冻结措施,向法院承诺对申请解除冻结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该承诺不是对出质人债务的保证,人民法院不应裁定执行其财产。对人民法院错误裁定执行其财产的行为不服提出的异议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该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为复议程序而非执行异议之诉。
花钱购买房屋后,因出卖人的债务纠纷导致所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买受人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