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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

在民间融资投资活动中,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即投资者与融资方根据企业将来的经营情况调整投资条件或给予投资者补偿)时要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但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

高光与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亚南海岸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东的收益。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六)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与注册标记近似的符号,误导相关公众的。

蒋海燕、曾英诉覃维邱、苏燕弟生命权纠纷案

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彦东诉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摘要]餐饮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已广泛代表一...

知识产权局:企业不可将驰名商标作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

  中新网客户端11月20日电(谢艺观)国家知识产权局19日就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发布通知,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

外交部出台规定 明确在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下称《国歌法》)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歌法》第四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外交部...

申请人在执结前死亡,后续治疗费应否仍执行

【案情】 洪某受雇于王某在某建筑工地干活。后洪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伤,法院判决王某应赔偿洪某45000余元,含洪某的后续治疗...

居间活动中致他人受骗应否担责

【案情】 被告王某系安阳市某货运信息中心经营者,长期受原告张某委托联系运输车辆,按运输费用的5%提取中介费。2014年11月2日,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