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明知所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商业广告性质,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息应认定为垃圾短信,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张亦含李亚联)一商贩曾三次因制假售假被判刑罚,此后却无视法律,再次铤而走险贩售假冒洋酒,被法院...
于某借了高利贷却无力偿还,走投无路的他想出了一个歪点子——将租来的汽车抵押给担保公司,借新债还旧债。逃匿4年后,于某最终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