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有明显过错 且侵权行为直接决定商业机会时的 侵权获利计算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上诉人盎亿泰地质微生物...
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侵权育种被判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 ——(2022)最高法知民终783、789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两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关联上诉案作出...
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9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两起侵害开源软件著作...
临时保护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方法专利构成专利侵权 最高法改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30余万元 ——(2021)最高法知民终434号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期审结一起涉...
计算机软件侵权中“部分复制”行为的认定 ——(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件,对计算机软...
近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就某知名歌手和湖北某文化公司侵害刀郎著作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被...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