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破产时,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可主张取回标的物。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该损失的部分,可作为破产买受人的共益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509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程某、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29号〔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缪某与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泉州鲤城立升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集英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扬子江药业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光明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首次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外介绍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