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案” 的搜索结果,共595条

陶某高诉张某、付某顺林木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告张某、付某顺受让云南省景谷县民乐镇某村民小组名下位于“大干箐”集体林的18公分以上林木后,于2007年11月与原告陶某高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将“大干箐”集体林木销售给陶某高,陶某高为此向张某、付某顺支付了林木转让款48万元。“大干箐”集体林于2014年12月进行林权登记。后因案涉林地属于天然林,无法办理采伐许可证,至今未能采伐。陶某高与张某、付某顺协商未果,形成本案诉讼。

“胍基乙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被许可人保密义务的认定

君德同创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饲料添加剂研发、生产、销售,其拥有盐酸胍-氯乙酸法的发明专利权,并将甘氨酸-单氰胺法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2010年6月,君德同创公司与泽兴公司分别签订开发胍基乙酸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和委托加工协议,约定泽兴公司为君德同创公司加工饲料级胍基乙酸产品,并提供生产设备、场地等支持。

“张百年”仿冒混淆纠纷案——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

张百年公司系“张百年”及“虎镖”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以及“张百年牌虎镖痛可贴”系列产品商品名称及包装权益的享有者。根据在先刑事判决的认定,徐某在其经营的博鳌批发部和济世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刷单炒信”行为的认定

在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平台中,消费者在某店铺消费后,可对店铺进行打分与文字点评,上述内容显示在店铺主页且所有用户可见。汉涛公司认为,金口碑公司在其运营的“捧场客”软件中,利用发放红包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对特定商家进行点赞、打分、点评、收藏等行为,导致商户评价与消费者实际评价不符,造成虚假的宣传效果,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遂诉至法院。

“App唤醒策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支付宝公司系“支付宝”App支付功能的运营主体。经许可,支付宝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alipay”注册商标,并以www.alipay.com作为其官方网站的网址。

“喜剧之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品名称权益的保护

星辉公司是电影《喜剧之王》的出品公司及版权持有人,该片导演为周星驰、李力持。《喜剧之王》于1999年2月至3月期间在香港上映,票房位列1999年最卖座香港影片榜首。

“不粘锅”商业诋毁纠纷案——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苏泊尔公司认为,巴赫公司在多个媒体平台通过主持微博话题讨论、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明示或暗示苏泊尔公司生产、销售的“X晶盾不锈钢炒锅”侵害其“蜂窝不粘锅”专利权,损害苏泊尔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

“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经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央视公司在中国境内享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第31届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点播服务的专有权利。里约奥运会期间,央视公司发现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未经许可,将“正在视频直播奥运会”等作为百度推广的关键词,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并下载“直播TV浏览器”,可直接观看央视公司直播的奥运赛事。

“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公用企业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

宏福置业公司是一家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2021年1月宏福置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威海水务集团赔偿因其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给宏福置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诉讼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定,威海水务集团在威海市区供水、污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威海水务集团存在限定交易行为,判决驳回宏福置业公司诉讼请求。

“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审查

经中国足协授权,中超公司取得中超联赛资源代理开发经营权。中超公司于2016年网上公开招标2017-2019年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映脉公司以相应报价中标,由此取得独家经营中超联赛图片资源的权利,而体娱公司未中标。但体娱公司仍于2017年、2018年派人进入中超联赛现场拍摄图片并销售传播,期间中国足协出面发布声明予以制止以维护映脉公司的独家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