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确认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有职务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有实际损害结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裁定实体处理不当,以补正笔误的方式予以纠正,在程序上虽有瑕疵
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
【案情】 2009年8月25日,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张某、李某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张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案情】 2010年9月15日,曾志平向江西省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乡镇信用社(以下简称A信用社)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对利息进行...
【案情】 2007年6月7日,刘甲向乙信用社借款3万元,期限为1年,双方就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违约金等内容进行了书面约定。贷款期...
【案情】 2010年9月28日,被告苏某向信用社社贷款50000元,按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9月27日。但贷款到期后苏某未偿还借款,信用社因...
【案情】 李某为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工,该信用社内部设食堂为职工免费提供午餐。李某妻子在附近的一家超市工作,为了便于妻子...
一、简要案情 某化工厂向某信用社借款50万元,由某燃料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后,化工厂与信用社协商,欲再展期六个月,化工厂与信用社...
[ 审理法院 ] 连云港市云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连云港市南云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南云台信用社) 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建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