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泰国进口燕窝,收货后发现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进口商等相关信息,与商家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因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高额判赔,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在该案中,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华润怡宝公司)拥有的“怡寶”“C'estbon”两项商标构成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上海洁士宝日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洁士宝公司)在化妆品的经营、宣传上突出使用“怡宝”“C'estbon”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刘某某向法院起诉广州市麦奀记粉面世家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奀粉面公司)侵犯其第33340276号“麦奀记”(下称争议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21.8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麦奀粉面公司在先、善意地使用“麥奀”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了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并进一步认定,刘某某恶意申请注册相关商标,违背诚信原则,其向他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数字藏品发行后不久,在6月17日,针对“梅兰芳”系列黑胶藏品版权问题,中国唱片集团发布声明:任何未经中国唱片集团授权、许可而擅自使用中国唱片集团版权、商标、标识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提前请各相关单位、公司、个人提高法律意识、提防假冒,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法律纠纷造成自身损失。有网友指出,数字藏品电商平台iBox(下称iBox)与造梦时空此次发布的数字藏品产生版权纠纷。
第26021616号“够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杭州够格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枕头”等商品上。后以该标识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8年6月19日,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复审。
几捧杂牌牛肉粉,掺和搅拌后,装入品牌包装袋,转身成了网络爆款。经山东省平原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郑西、林南、柯北、郑五有期徒刑三年至适用缓刑不等,各并处罚金。五人均表示不上诉。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除应在结合所涉商标的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考虑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外,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所涉商标使用的历史状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是否已经形成稳定化的市场秩序等因素,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
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其中应当包含足以使社会公众识别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即特定自然人的个人特征,从而能够明确指代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如果请求肖像权保护的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特定自然人,则难以在该标识上形成依法应予保护,且归属于特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或人格利益。
注册商标权属于标识性民事权利,商标权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标识,更有权使用注册商标标识其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该商标标识与其商品来源的联系。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误认,既包括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也包括将商标权人的商品误认为被诉侵权人的商品或者误认商标权人与被诉侵权人有某种联系,妨碍商标权人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