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扶梯发生踩踏致老人受伤 超市未尽安保义务担主责

  中国法院网讯(李思福 林秋燕)超市节日搞促销活动,因参与人数众多,扶梯平台上发生踩踏,导致一老人伤成十级伤残,这责任由谁承担呢...

  中国法院网讯(李思福 林秋燕)超市节日搞促销活动,因参与人数众多,扶梯平台上发生踩踏,导致一老人伤成十级伤残,这责任由谁承担呢?日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顺利审结该案。

  2021年6月,某超市举行促销活动,吸引了不少周边居民。因参与人数众多,在扶梯平台上不幸发生踩踏事故,导致刘大爷受伤。事后,刘大爷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产生了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6847元。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其组织管理不当导致发生踩踏事故,致使刘大爷受伤,应对刘大爷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在参加人员众多的聚集活动,除经营管理者应对到场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外,消费者自身亦应有防范踩踏事件发生的安全意识,尽量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本案中,刘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在人多拥挤时乘坐电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最终导致自身损害,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自身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现场情况,武平法院酌情认定某超市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42162元,刘大爷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超市作为涉案场所的经营者,对该场所内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亦应尽到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法官也要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注意防范安全隐患,以免自身受到伤害。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