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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非法买卖废旧机油犯污染环境罪

  废旧机油,如汽车保养时换下的机油、设备上使用过的润滑油等,含有有毒有害的苯并芘和石油烃,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废旧机油,如汽车保养时换下的机油、设备上使用过的润滑油等,含有有毒有害的苯并芘和石油烃,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若渗透在土地里会造成环境污染。所以国家明确规定,废旧机油应由具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进行统一收集处置。但一些团伙却做着非法回收、储存、出售废旧机油的买卖,以此来获取丰厚的报酬。5月18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姜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没收违法所得44万元。

  据悉,该案存在黑色链条,犯罪分子分工合作,在回收汽车废旧零件时回收废旧机油,再倒卖给化工企业从中牟利。2021年底,王某某等人在公安机关集中抓捕行动中落网。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怀柔区两处村落,从被告人姚某某、姜某某等处回收、贮存、出售废旧机油共计2000余吨。现场勘验发现沾染废旧机油的塑料桶、抽油管、铁箱、铁桶、滤网等,地面可见明显的黑色印迹,土壤存在石油烃含量超标的情况。

  废旧机油属于危险废物,3名被告人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中王某某情节严重,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3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依法均从轻处罚。根据此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怀柔法院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前述判决。(□本社记者 任文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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