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张某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
2021年12月3日,杨某驾驶三轮车由南向北横过310国道时,与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驾驶并所有的轻型箱式货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导致其左侧骼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22天。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认定为: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张某所驾驶的货车没有购买交强险。
2022年4月,杨某将张某诉至灵宝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车辆没投保险是事实,但其在事故中是次要责任,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且就算赔偿,也只应按份额进行分担。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有的货车未投保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的部分,按责赔偿。
经审核,杨某的损失均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付杨某的上述损失;但因被告张某未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原告杨某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该责任应由被告张某全部承担。
法官就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的无过错赔偿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杨某表示同意免去部分赔偿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某当场将1.8万元赔偿款转给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