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的女友在工厂帮工受伤,工厂要担责吗?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近日,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在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蔡山法庭审结。被告某琉璃瓦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冈市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审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被告某琉璃瓦厂在黄梅县新开镇经营琉璃瓦生产销售业务,张某为该厂投资人、厂长。2020年4月18日,该厂雇请本案第三人范某及其同乡共四人从事夜班压瓦工作,并与四人签订压机用工协议,为四人投保了意外保险。原告李某系第三人范某女友,在该厂与范某同吃同住。2020年6月17日凌晨1时左右,李某在该厂车间内受伤,范某及张某父亲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李某于6月29日出院,共计住院12天,临床诊断为“多手指完全切断(左拇指、食指)”。2020年10月16日,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九级。李某医疗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252192.1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及不利后果的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原告系在被告车间处务工,故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但原告在被告车间受伤属实,被告对其所有的车间处于支配、控制地位,未对进出车间及操作压机的人员进行严格管控,未尽到安全管理、生产的监督职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随意进出具有生产安全风险的场所,对自身可能发生的危险处于放任状态,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到被告厂区、车间与第三人有关,第三人系操作压机的熟练工种,知晓危险却不劝阻原告进出车间,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法院认定由被告对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45%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原告在庭审中放弃追究第三人的责任,故其他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