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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调解!新疆昌吉州中院敲响"二审独任审判"首槌

  中国法院网讯(赵瑞)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法官赵瑞率先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中国法院网讯(赵瑞)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法官赵瑞率先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独任审理并当庭调解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以来,昌吉州中院首次对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019年10月18日,法某某与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法某某按照合同约定购买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的位于昌吉市乌伊西路的房屋一套。2019年11月6日,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与法某某、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后因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向法某某交付房屋,法某某遂诉至法院。

  该案系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过庭前阅卷,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案情清楚较为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因为疫情原因导致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于是从“法”“理”“情”角度进行剖析,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在疫情这个特殊的时期,只有互谅互让,沟通协调才可以尽快解决纠纷,共渡难关,建议你们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通过启发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使当事人认识到本案调解为最优结案方式,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二审案件开庭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从立案到开庭、判决的诉讼周期相对较长。昌吉州中院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审理,不仅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多元需求的有力举措,更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有效实践,让每个当事人都能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温度并修复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真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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