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孙百灵 黄文龙)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出借银行卡帮助转移涉诈款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余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李某(另案处理),李某告知余某需要银行卡过账,并许诺每接收5万元给予400元提成。余某明知是违法活动所得资金,仍同意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李某使用,并按其指示将收到的钱款分批次转账给李某。余某按李某的要求转出涉诈款共计33.5万元,获提成2550元。2021年6月1日,余某到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阶段,余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并帮助转移至其他指定账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