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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一张停车票 醉驾男子伤人获刑三年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故意伤害案,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三年,...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故意伤害案,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30日2时许,被告人钟某驾驶小车与朋友到宜春市袁州区某龙虾店吃夜宵时,饮用了大量啤酒。后黎某向被告人钟某借小车回家。当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打的到黎某处取回小车,并驾驶该车回自己居住地。被告人钟某将车停在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场对面马路上,自己在车上睡觉。当日7时许,被告人钟某醒后,想将车停进居住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因停车票的事与在该停车场岗亭值班的被害人何某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推搡,被告人钟某将被害人何某推倒在地,致使被害人何某头部着地受伤,路人见状报警,被告人钟某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何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后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和宜春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的民警先后赶到现场处置。民警对被告人钟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3.9mg/100m1,随后民警带被告人钟某至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检验,被告人钟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两次平均值为143.95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的损伤程度分别为重伤二级和轻伤二级。

  另查明,钟某曾于2013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身体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钟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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