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王丽(化名)大学毕业后找工作,却误入诈骗团伙。在骗取两名被害人23万余元后,得知其中一名被害人拟进一步投资60余万元后,她在微信上向两名被害人预警,告知对方自己是骗子,提醒对方停止投资,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自己也离开了该诈骗团伙……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法院认为,应给予王丽预警正面评价,结合她系从犯等其他情节,最终对王丽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赵某、杨某等人单独或共同合伙出资组成诈骗团伙实施诈骗,他们先后招募多人,采用微信聊天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信任,向被害人发送二维码链接,让被害人下载虚假投资软件并投资后,使用后台控制数据让被害人“投资亏损”,实施电信诈骗,涉案金额69万余元。
2019年8月初,王丽大学毕业后,在找工作期间经杨某介绍进入该诈骗团伙。在社交软件寻找受害人添加微信好友,根据话术脚本与受害人聊天,骗取受害人信任,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涉及赵某某、刘某两名被害人,涉案金额23万余元。
2019年9月5日,王丽在得知被害人赵某某拟进一步投资60余万元后,在微信上向被害人赵某某、刘某预警,告知对方自己是骗子,提醒对方停止投资,向平台申请退款,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预警后,王丽自行脱离犯罪团伙。
赵某某、刘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赵某、杨某等人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于2019年9月7日向刘某退还14万余元。2019年10月31日,该电信诈骗团伙成员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丽到案后,退赔被害人刘某剩余损失5170元,而被害人赵某某的损失已经由同案犯全部退赔。王丽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主犯赵某、杨某十年六个月和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六万元、三万五千元;判处从犯兰某等人五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罚金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其中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丽不服,提出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丽的预警行为,客观上避免了损失扩大,也使被害人得以挽回部分损失,并直接导致本案案发,公安机关及时破获该电信诈骗团伙,避免更多被害人被骗,应予正面评价。
本案中,王丽大学刚毕业,加入诈骗团伙时间较短,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个月后即自行脱离犯罪团伙,主动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帮助被害人及时止损并追回被骗款项,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预警行为客观上在诈骗团伙的破获及被害人的经济挽损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结合其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刘某的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法院认为应对王丽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王丽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坦言,王丽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并发出预警的行为,在实践中非常少见,如何准确评价王丽的预警行为,在法理和情理上存在一定的冲突。
一方面,法律是刚性的,王丽的犯罪金额达23万余元,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对于王丽及其辩护人认为其向两名被害人预警以及退出诈骗团伙的行为可以评价为犯罪中止、自首、立功、主动退赃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丽在得知被害人赵某某拟进一步投资60余万元时,向被害人坦承犯罪行为,并发出预警,但原公诉机关对此节事实并未指控。王丽参与诈骗刘某的行为已经既遂,犯罪结果已经发生,14万余元系刘某案发后追回,依法不属于犯罪中止;王丽向被害人预警并自行脱离诈骗团伙,其并未自动投案,也未主动、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系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通过侦查抓获赵某、杨某等人,从而破获此案,不能认定为王丽具有立功表现;主犯赵某等人因害怕公安机关查处,退还被害人刘某14万余元,不应当作为王丽主动退赃情节予以认定。因此,王丽的预警行为依法尚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中止、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
另一方面,法律也是有温度的。刑事审判应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将人民法院对公平正义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结合起来,确保裁判结果既恪守法律,又符合情理。司法鼓励、肯定行为人幡然悔悟、及时止损的向善行为。王丽的预警行为体现其内心向善的一面,应给予法律上的正面评价,结合其系从犯等其他情节,法院最终对王丽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社记者 潘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