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是一种建筑类执业资格,是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社会上一些不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通过邀请持证建造师“挂证”取得或保持企业资质等级,衍生出一批以出租个人职业资格证盈利的“挂证族”,导致建筑市场非法“挂证”屡见不鲜。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挂证”引起的纠纷。
2019年1月,史某通过中介联系安徽某建筑公司,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挂在该建筑公司,约定只“挂证”不上班,该建筑公司支付史某2.5万元。建筑公司又于2020年1月24日支付史某2020年度费用2.3万元,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史某2021年度、2022年度费用5.3万元。后双方协商终止“挂证”行为,约定史某于2021年6月底一次性退还该建筑公司3.4万元,逾期不退就需要退还4.3万元。史某于2021年7月8日退还1.7万元,剩余钱款一直未付。建筑公司起诉,要求史某退还相关费用。
史某辩称,双方于2020年1月20日就将自己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继续给建筑公司使用达成一致,建筑公司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年后,建筑公司谎称企业出现安全事故,不再需要“挂证”。按照常理,非史某原因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史某有权拒绝退还费用。但考虑到双方之前的合作,愿意退还部分费用给建筑公司。2021年5月至6月,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二级建造师证书很难挂出,建筑公司同意帮史某找挂靠单位,注册所得费用全部给建筑公司,但该建筑公司未能找到“挂证”单位。史某通过中介找到“挂证”企业,并将所得费用1.7万元支付给建筑公司。史某要求建筑公司返还1.7万元证书注册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登记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该建筑公司、史某为各自利益需要,协商约定史某将其二级建造师证书“挂证”在该建筑公司处,但不在该建筑公司上班,并支付费用给史某,等于只是将二级建造师证书出借给该建筑公司。该“挂证”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避了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客观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建筑公司、史某之间的“挂证”行为无效。该建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法庭裁定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