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邱也清)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内返还原告购房款、水电安装费16万余元及利息。
2015年2月3日,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双方约定采取由原告出资、被告聘请施工队的方式,在被告所有的某拆迁安置宅基地上合作建房。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1万元,被告出具收条。后因该房屋没有实际交付,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8日补充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双方约定采取上一份协议约定的合作建房方式,在另一宅基地上建房,原告于2015年向被告支付的11万元房款用于抵付此次建房款。之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付清了剩余房款及水电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但是被告一直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现原告发现被告已将该房屋出租交付他人使用,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及其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及权利义务,该协议为房屋买卖合同。本案中,案涉房屋用地系拆迁安置宅基地,应归集体所有,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认定无效。原告将房款及其他费用交付给被告后,未曾占有使用过案涉房屋,而被告一直占有原告支付的资金,故被告应当将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归还原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