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马琼艺 马笑笑)近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甲、辛某、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适用缓刑,没收作案工具,并责令其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生态损失人民币1.5万元。
202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甲、辛某、李某乙在嵩县大坪乡流涧峪村上河贯沟组,使用粘竿和夜间照明工具捕猎壁虎时,被嵩县公安局大坪派出所当场抓捕。在此之前,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在沁阳市柏香镇郑村小学后边及一废弃厂房附近,非法猎捕壁虎(已并案处理)。经林业部门认定,三人非法捕获的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人共盗猎壁虎300余只,造成损失约为人民币1.5万元。
法庭上,审判长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正确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等,充分保障被告人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辛某、李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辛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均无异议,符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嵩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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