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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鱼案件

  中国法院网讯(付建国)11月9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鱼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有期徒刑六...

  中国法院网讯(付建国)11月9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鱼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没收作案工具橡皮艇、渔网、电子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并依法判令三被告人在东城水库投放价值不低于4830.06元鲫鱼、花鲢或胖头鱼鱼苗、幼鱼增殖放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警示广大市民遵纪守法,保护环境。

  今年7月8日晚,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经预谋后,一同来到高新区东城水库,使用下挂子方法非法捕鱼,盗走水库中放养的胖头、鲫鱼近200公斤。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共计4830.06元。

  后经走访,公安机关获得上述犯罪线索,并于7月19日将三被告人抓获归案。

  据了解,案发涉案水库位于大庆市区东北部,系国家一级水源保护区,保障上百万东城居民饮用水供应。为净化水资源,该库启动“放鱼养水”碧水保护工程,投放大量鲢、鳙、鲂等滤食性鱼种,以起到净化水质作用。案涉两种鱼类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经济价值,对于维护水源地生态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评估认为,三男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实施捕捞,对作业水域的鱼类资源自然补充过程造成不利影响,影响对象包括作业水域的成鱼、幼鱼、鱼卵及鱼仔、水生植物,饵料生物等。

  案发后,高新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还以三被告人的行为破坏渔业野生动物、水源地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向水库增值放流,具有悔罪表现,对三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另外,三被告人的行为破坏渔业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生物的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有理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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