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侯宇)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桂林市中医医院原院长兼党组副书记杨某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杨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利用其担任桂林市中医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医疗器械、医用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商及基建工程项目承建商许某某、邹某、梁某某、张某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33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3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杨某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时如实交代自己的受贿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其退出了全部受贿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