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玉芳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3日凌晨,杨某在南昌市某小区内,将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人民币600元将该车卖给一路人。2021年7月12日凌晨,杨某在南昌市一停车场内,将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人民币600元卖给一路人。2021年7月29日凌晨,杨某在南昌市某物流公司门口将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将该车停放在某小区地下车库内。同日下午,民警将杨某抓获,在杨某的带领下,在地下车库内查获赃物电动三轮车。
另查明,杨某具有多次盗窃前科,1993年至2010年期间,先后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回部分赃物、多次前科、多次盗窃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