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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法草案二审 拟提高违法行为罚款数额

  湿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提高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重破坏自然湿...

  湿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提高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重破坏自然湿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

  例如,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又如,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再如,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为有利于法律有效实施,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湿地的定义和保护予以研究完善。明确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实行湿地名录制度的基础上,还增加发布湿地范围的规定。

  为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湿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滨海湿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市湿地的保护职责,增加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今年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湿地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梁晓辉 谢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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